最新发布!漳州市教育局重要通知!
为进一步发挥名师作用
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
市教育局近日制定
《漳州市中小学名师管理办法》
每两年遴选一次名师
包括:骨干教师、学科带头人、研究型名师
名师实行分级培养
可享受名师岗位津贴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漳州市中小学名师(以下简称名师)队伍管理,充分发挥名师的带头示范、辐射引领作用,压实名师在提升全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中的责任,激发名师队伍活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含幼儿园、小学、中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特教学校。名师按从高到低包含研究型名师、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三个层次类别。
第二章 遴选与培养
第三条 名师每两年遴选一次,逢单年遴选研究型名师和学科带头人,双年遴选骨干教师。漳州市名师实行总量控制,名师占全市教师比例不超过25%,其中:研究型名师占比不超过5%,学科带头人占比不超过8%,骨干教师占比不超过12%。原则上,申报研究型名师须具备学科带头人资格,申报学科带头人须具备骨干教师资格。
第四条 名师遴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。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,学校在考核、测评的基础上,提出推荐人选,报县(区)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。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指标,做好资格审核、业务考核,择优确定推荐人选,上报市教育局(市直学校推荐人选直接上报市教育局)。
第五条 市教育局组织名师评选专家委员会,对各县(区)教育局、市直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核,其中研究型名师申报对象还须进行业务考核(片断教学、现场答辩),根据审核、考核结果提出拟入选名单报市教育局党组研究确定,经公示无异后发文确认。
第六条 名师实行先确认、再分级培养的模式。研究型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由市教育局负责,依托北京师范大学、上海师范大学、东北师范大学、西南大学和闽南师范大学等国内、省内知名高校进行培养;骨干教师由各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养(市直学校骨干教师由本校负责培养)。
第七条 名师培养目标是,帮助名师牢固树立职业理想,坚定教育信念与责任,着力更新教育知识,重点提高教学创新能力、学术研究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,全面提升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水平,提升教育理论和学术水平,促进其实现从“经验型教师”向“专家型教师”转型,帮助其尽快成长为有较大影响的教学与学术领军人才。
第八条 研究型名师、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遴选的具体条件另行制定。
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
第九条 名师实行动态管理、能上能下。市教育局制定《漳州市中小学名师考核细则》,从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维度对名师进行全面考核。按两年一个周期,对所有确认的名师进行一次考核。取得多个名师称号的,按最高级别进行考核。
考核分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,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/4。考核为优秀的,优先推荐晋升上一层次名师称号;考核为合格的,继续保留名师称号;考核为基本合格的,退回到下一层次名师称号;考核为不合格的,取消名师称号。空出的名额用于新一届名师遴选。
第十条 实行分类考核、分级管理。研究型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考核。骨干教师由县(区)教育局负责考核,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;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考核。
第十一条 市、县两级建立名师信息库,及时收集反应名师成长的业务资料。研究型名师、学科带头人业务档案由市教育局管理,骨干教师业务档案由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管理,市直学校骨干教师业务档案由市直学校管理。提倡环保理念,建立电子档案。
第四章 职责与待遇
第十二条 名师是一种既具先进性、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,名师应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模范履行教师职责,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。应坚持在教育教学教研等一线工作,教育理念先进,教学技能精湛,教学业绩突出,育人成效显著,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并获得广泛认同。
第十三条 名师需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专项培训,无故未完成专项培训的,考核列为不合格。需完成《漳州市中小学名师考核细则》中规定的相应的教育、教学、科研、带徒等任务。
第十四条 建立名师津贴制度。凡认定为名师的,享受名师岗位津贴。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、教学名师等对象参照执行。名师津贴按不低于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%纳入绩效工资中的名优教师津贴中并统一组织实施,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。
第十五条 在干部选拔、职称评聘、评先推优等方面,同等条件下,优先推荐名师。
第十六条 调离本市或教育系统的,名师称号及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。名师退休后不再享受名师津贴。
第五章 保障措施
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负责名师遴选培养计划的统筹管理工作;制定名师考核计划、考核细则,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;指导各地各校加强名师队伍的建设管理;落实名师培养培训及名师工作专项经费等。
第十八条 各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名师的管理,依托职能科室、教研机构、相关学校和成立名师培养管理工作领导机构,制定相关制度,落实相关保障,采取有力措施,推动辖区内名师队伍建设发展。
第十九条 各学校(单位)要合理安排名师工作量,支持名师参加各种学习研修、示范引领、结对帮扶等活动。
第二十条 各级教师研训机构应为其提供学术交流机会,充分发挥教学名师人选在教师专业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。
第二十一条 市级研究型名师原则上都要成立(或作为骨干参与)名师工作室,切实发挥名师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示范、引领、辐射作用。建立个人网页、资源库或微信公众号等,搭建展示平台,拓宽名师发挥作用的渠道。
第二十二条 名师送培送教下乡和参加各种教学教研交流活动产生的差旅费、住宿费和补贴等,按相关规定执行,实行专项管理。
第二十三条 对县(区)、学校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扎实、成效显著的,给予表扬肯定,并适当增加县(区)、学校名师遴选指标;对于考核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、不认真执行考核规定的,予以通报批评,并缩减名师遴选指标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各县(区)级名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漳州市教育局。
来源:漳州市教育局
本期编辑:吴辉煌 沈小琴
值班主任:陈岩